醉驾、事故、逃逸,什么样的“老司机”如此肆无忌惮?夜晚车流如织的马路上,一驾驶人醉驾发生事故后弃车逃离现场,竟喊来同事“顶包”。
5月6日19时50分许,岳阳县交警接报警称,荣西路幸福里路段发生一起面包车撞行人,驾驶人逃离现场的交通事故。民警立即赶至现场,发现一辆未关闭车灯的面包车停放在道路中间,行人已送至医院进行救治。

民警通过查询车辆信息联系到了陈某,陈某到现场陈述时,目击群众纷纷表示陈某并不是驾驶人。在民警进一步盘问后,陈某承认事发当时车辆驾驶人为付某。

民警经电话联系付某,并告知其肇事逃逸的严重性和将承担的法律后果后,躲在附近的付某最终“现身”,并承认了自己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违法事实。经对其血检乙醇含量为112.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付某被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申领,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民警对前来“顶包”的陈某进行了法制教育并移交派出所处理。
岳阳交警提醒,在发生有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后应立即停车拨打120急救电话,并拨打122报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等待交警前往处理,切忌心存侥幸为躲避责任而逃离现场。肇事逃逸,将受到法律制裁。
法律知识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审:陈雪梅 二审:秦郁欣 三审:张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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