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12月15日讯(通讯员 张纬薇)2023年8月1日21时许,孙某某驾驶湘F***25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君山区钱粮湖镇百花大道粮贸大厦路段,与由北向南推轮椅(坐有唐某某)横过道路的行人胡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胡某某当场死亡,唐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唐某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直接原因及责任认定:1.驾驶人孙某某夜间驾驶经验不足,在遇会车车辆灯光影响导致视线出现障碍时未能降低车速确保安全,导致其发现危险后采取紧急措施的时间不足;驾驶技能生疏,在遇到行人横过马路时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避让。2.行人胡某某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在横过设有人行横道线的城市道路时不走人行横道,且在横过马路时未确保安全。驾驶人孙某某和行人胡某某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
事故深度调查发现,君山区钱粮湖镇“两站两员”对行人交通安全宣传不够,行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对行人交通违法行为劝导不力。君山区钱粮湖镇纪委对百花社区道路交通安全和“两站两员”工作负责人杨某浩作出诫勉谈话处理。
岳阳交警提示:当下,正在开展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冬季攻势”行动,紧盯“两客一危一货一校”、6座以上小客车等重点车辆,深化部门联动协作,全面强化路面管控,全力打击重点违法,坚决压降亡人道路交通事故,确保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总体平稳。相关运输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制度措施,切实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严防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相关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一审:张娟玲,二审:秦郁欣,三审:张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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