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中旬至8月2日期间,徐某等四人先后三次驾驶自己的渔船到南县与华容交界处的洞庭湖水域内使用十条丝网非法捕捞白鲶、麻鲶等各类鱼共计1750余斤。
华容县域水域属国家依法划定并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东洞庭湖中国圆田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本案中徐某等人捕捞的鲢鱼属于典型的滤食性鱼类,以浮游生物为食,可从水体中提取大量氮、磷,有助于延缓水体富营养化,而非法捕捞不仅破坏了这一平衡,导致鱼量骤减造成水体环境的破坏,还会对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害。
近日,华容县人民检察院诉徐某等四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已经宣判,判决被告四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四人连带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95025元、承担生态损失评估费2400元。
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发布【2019】4号通告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湘政函【2020】8号关于湖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华容县人民政府发布华政告【2019】6号关于全县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自禁渔通告发布以来,华容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开展长江水产资源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共提起非法捕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4件42人。多则网捕875kg,少则锚鱼14.4kg,均被判处刑罚。检察官提醒:非法捕捞莫侥幸,违法犯罪追到底。长江禁渔,从你我做起,用实际行动保护长江生态,保护华容河的渔业资源和水产环境资源!
禁渔法律法规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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