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由岳阳市检察院和平江县检察院共同支持起诉,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委员会)提起诉讼的湖南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贺某林销售不符合标准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当地法院开庭审理。该案系全省首例检察机关支持社会组织提起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0年1月至2月,我国新冠肺炎疫情爆发期间,湖南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某林在未查验供货者资质和医疗器械合格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以个人资金从河南购进“飘安”牌口罩20余万个,并以公司名义对外销售,致使大量“飘安”牌口罩流入消费市场。后被消费者举报案发。
经专业机构检验,“飘安”牌口罩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标准,系假冒伪劣产品,不具备相应防护功能,不能起到应有的防护新冠病毒感染的作用。
庭审中,双方重点围绕销售假冒伪劣口罩是否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惩罚性赔偿如何确定进行了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检察机关认为,被告违法销售假冒伪劣不符合标准的一次性医用口罩,侵权行为明确,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两被告应当共同承担销售金额三倍惩罚性赔偿金、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因案情较为复杂,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市人大代表、湖南一诺辉鸿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陶辉宏,市人大代表、湖南金鹗律师事务所曾淼红以及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代表等旁听庭审。
岳阳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周升表示,公共卫生安全关乎传染病控制与预防,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伪劣口罩,既对购买、使用口罩的消费者造成权利侵害,也会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等造成损害。目前,国内疫情防控已经成为一项常态化的工作,检察机关对制假售假等破坏疫情防控,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将严格依法打击,绝不姑息。希望通过本案,警示和呼吁包括被告在内的广大医药生产经营者,增强法治意识,依法经营,做良心企业、放心企业,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提高辨识能力,选择正规渠道购买防护用品,以防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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