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11月28日讯(通讯员 刘丽芳)“本院认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11月25日上午,岳阳县检察院办案干警到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所在村委会,以公开宣告的方式向其送达不起诉决定书,并开展法治教育。
毛某某持有一把土铳二十多年,但一直未使用。2022年4月,毛某某主动将土铳上交公安机关。经鉴定,该土铳系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将该案移送岳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为确保案件办理公平、公开、公正,11月22日,岳阳县检察院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各方对本案的处理意见。听证会邀请了人民监督员、办案机关侦查人员参与,会上人民监督员通过听取承办检察官汇报和对毛某某提问,对案情有了较为清晰的了解。经讨论,人民监督员一致认为可以对其作不诉处理。
鉴于部分群众法律意识不足,不了解非法持枪行为的潜在危险性、刑事违法性,11月25日,岳阳县检察院前往筻口镇西冲村进行不起诉决定公开送达。承办检察官在村委会主持召开不起诉决定公开送达会议。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从案情到毛某某的认罪悔罪态度进行了详细说明,并就该案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进行了具体阐述,让人民群众以“看得见”的方式感受到公平正义。
“检察官办理的不仅是案件,更是别人的人生。”适用认罪认罚不起诉制度并作出不起诉决定,并面向社会集中公开宣告。一是通过宽严相济,切实落实刑事司法政策、彰显检察温度、履行检察担当。二是通过主动释法说理,加强群众对枪支的了解及相关法律规定,提升群众法治意识。
检察官提醒:无证持有枪支属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3条规定: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8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您家中有祖辈遗留的疑似枪支、弹药或者火药,请立即将该类违禁物品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一审:陈雪梅 二审:秦郁欣 三审:张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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