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间莫任性,收监执行两行泪
发布时间:2023-03-16 16:50:37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余琦 林钗丽
华声在线3月16日讯(通讯员 余琦 林钗丽)近日,在平江县人民检察院和县司法局的跟踪监督下,因犯诈骗罪被判刑的缓刑犯艾某某,被依法收监。
艾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县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为2022年9月26日至2023年5月25日。判决生效后,石牛寨司法所对艾某某执行社区矫正。
但艾某某在矫正期间,多次未按规定打卡签到,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县司法局根据相关规定对艾某某作出两次训诫、两次警告的处罚决定,但其在受到处罚后仍多次不参加司法所集中学习、不按规定进行打卡签到。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履职中发现该情况,依法开展检察监督,并联合县司法局邀请人民监督员、相关司法机关召开关于艾某某收监案公开听证会,就艾某某在受到处罚后不参加司法所集中学习、不按规定进行打卡签到的行为是否符合撤销缓刑的条件进行讨论。
经讨论,人民监督员和相关司法机关一致同意向作出生效判决的县人民法院提请撤销对罪犯艾某某的缓刑判决,执行原判刑罚。3月14日,艾某某被依法收监。
检察官提醒,缓刑体现了人权保障、宽严相济、科学矫正的现代刑罚执行精神,是为了让犯罪人员更好回归社会而作出的宽宥处理,倘若犯罪分子能够在缓刑考验期间遵纪守法,对法律心存敬畏之心,理论和实践中都是可以有相对的人身自由,也可以正常地生活、学习和工作。但被判处缓刑并不意味着不必接受法律的制裁,如果无视法律的威严,挑战法律底线,不思悔改,极可能被依法收监。当自己犯了错,别人又给了纠错的机会时,请好好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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