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不起诉≠不处罚!行刑反向衔接确保“罚当其错”
发布时间:2024-06-12 16:11:09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刘珲珲
华声在线6月12日讯(通讯员 刘珲珲)2023年11月,罗某通过手机浏览器搜索贷款相关信息,后添加了客服推荐的微信号,在明知上家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提供本人名下的一张银行卡给其过账获取报酬。后罗某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至公安机关。
经平江县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审查认为,罗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罗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平江县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承办检察官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后认为,应依法对罗某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转账违法犯罪资金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遂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意见书》,最终,公安机关决定对罗某行政拘留十二日。
检察官提醒,不起诉≠不处罚:不起诉表示涉案人不需要被判处刑罚,但并不代表可以不用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可以通过行刑衔接,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行政机关对不起诉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确保“罚当其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一审:张娟玲,二审:秦郁欣,三审:张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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