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农业农村部公布了今年首批10起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违法捕捞典型案例,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检察院办理的余某等4人驾驶“三无”船舶使用电鱼方法违法捕捞案被列入典型案例。
案例如下:
40余年捕鱼生涯,自小与父母以捕鱼为生,持渔民证却在长江禁渔期间顶风作案,使用 “底拖网”工具非法电捕鱼500余斤,这是犯罪嫌疑人余某军第四次踏入非法捕捞的法律雷区。7月1日,君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犯罪嫌疑人余某军决定逮捕。
据悉,2020年4月23日晚,犯罪嫌疑人余某军、余某辉、彭某等4人在东洞庭湖煤炭湾水域非法捕捞各类水产品若干。4人配合使用禁用工具“底拖网”进行电捕鱼行为,余某军、余某辉负责驾驶渔船,彭某与周某等人负责下网和收网以及分拣渔获物,五个小时后,犯罪嫌疑人余某军、 余某辉等4人被渔政工作人员抓获,渔政工作人员现场查获各类渔获物529.7斤。 据犯罪嫌疑人供述,原来,这并不是余某军第一次进行非法捕捞行为。2015年至今,余某军曾因非法捕捞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共计3次,2018年还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令人惊讶的是,余某军竟是一个持证上岗的专业渔民并对禁渔期、洞庭湖流域全面禁捕以及法律禁止电捕鱼工具等情形全部知晓。此外,在4月12日,余某军也曾独自一人在煤炭湾水域进行非法捕捞,后被渔政工作人员抓获,在前往渔政大队进行处置途中,余某军跳湖逃离现场。 频频触碰法律底线,多次挑战国家长江禁渔决心,余某军作为一名拥有40余年捕鱼经验的专业渔民,明知犯法且被多次处罚,仍要在禁渔期进行非法电捕鱼行为,检察机关对该项行为“零容忍”。6月22日,长江航运公安局岳阳分局对犯罪嫌疑人余某军、余某辉等四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移送君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7月1日,君山区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余某军直接决定逮捕。 目前,该案在进一步办理中。
普法小贴士: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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