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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小车相撞,4个“司机”摊上事?
发布时间:2020-08-12 11:19:41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

华声在线8月12日讯(通讯员 文和生)两车相撞,冒出来四个司机?这是什么情况?近日,岳阳汨罗交警接到报警称:在大荆镇桂花村三组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民警赶到现场进行调查询问时发现一个奇怪的现象,自称为事故车辆的驾驶人蓝某科和吴某庆对事故发生过程答的是吞吞吐吐,而围观“看热闹”的路人余某章却描述的十分详细。经验丰富的民警发现了这一猫腻后,对当事人打起了心理“攻防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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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现场

面对民警的质疑,两名“驾驶人”和“看热闹”的路人余某章都自认“演技”过硬,坚持自己的说法。民警告诉他们:“如果‘顶包’查出来了是要关人的,可以通过监控调查。”

两位“驾驶人”立刻承认了“顶包”事实:这两辆小车的驾驶人均在事故发生后找人“顶包”,灰色小车的实际驾驶人就是“路人”余某章,因无证驾驶,事故发生后,她慌乱之下找到了正在现场看热闹的侄子蓝某科帮忙顶替。无独有偶,与之相撞的白色小车实际驾驶人狄某飞,也因刚参加酒席喝了半杯白酒,害怕酒驾被交警部门处罚,也赶紧找来了自己的邻居吴某庆顶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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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现场处理交通事故

最终,余某章和狄某飞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余某章因无证驾驶被依法处以罚款1000元;狄某飞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依法处以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同时罚款2000元。

法律知识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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