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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开出“反恐罚单” 两家快递公司分别被罚10万元
发布时间:2020-11-23 16:33:13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吴明治 肖铮 资雄峰

华声在线11月23日讯(资雄峰 通讯员 吴明治 肖铮)今天,记者从岳阳市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今年6月由市公安局反恐怖支队、市邮政管理局组织对快递行业检查中发现:湖南某通快递有限公司、湖南某汉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在平江县因揽收快递件未进行就地安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下简称《反恐怖主义法》),分别受到10万元行政处罚,两家公司负责人孙某、李某琳分别处以5000元个人罚款。日前处罚款全部按规定上交国库。

今年6月,由岳阳市公安局反恐怖支队、市邮政管理局组织的快递行业安全检查时,检查组工作人员现场发现,湖南某通快递公司、某汉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在平江县存在揽收快件时未进行安检。检查组工作人员现场分别拍照、录像,对当事人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并对涉事人员身份信息认定。事后,市邮政管理局及时分别向市反恐办和省邮政管理局进行报告,得到省邮政管理局、市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的大力支持。

6月15日、6月19日市邮政管理局分别向上述两家公司开出《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湖南某通快递公司提出申辩意见。市邮政管理局按照《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做出处罚意见。对该公司申辩中提出的减免处罚意见不予采纳。另外,湖南某汉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没有提出申辩。根据《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两家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现已责令两家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分别罚款10万元整。同时,对两家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孙某、李某琳分别罚款5000元。

“目前,全市快递企业通过这两个案件对《反恐怖主义法》相关法律法规有了更深入具体的理解,有效地确保了全市寄递渠道的安全平稳运行。”岳阳市公安局反恐怖支队有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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