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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只斑鸠“换来”一月拘役 男子携抢打鸟追悔莫及
发布时间:2021-01-14 09:32:06   来源:君山区融媒体中心  作者:陈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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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1日上午,君山法院巡回法庭走进柳林洲望城居委会,当庭宣判一起非法狩猎案,对涉案男子吴某判处拘役一个月,以鲜活的案例警示大家:野生动物是受法律保护的,非法狩猎必被捉。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23日,被告人吴某在君山区某村内使用高压气枪非法狩猎,先后猎杀4只斑鸠,在案发现场当场抓获。经鉴定,被告人吴某使用的高压气枪认定为枪支,系禁止使用的工具,被猎杀斑鸠均为“三有”保护动物珠颈斑鸠。

何为“三有动物”呢?

“三有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柳林洲是洞庭湖候鸟回归迁徙的必经之地,近年来,人们保护候鸟意识逐渐增强,但忽视了身边“三有”动物,少数怀着侥幸心理的居民利用南迁候鸟的回归期在禁猎区域内非法狩猎,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高压气枪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狩猎罪。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综合吴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悔罪态度,判处拘役一个月,没收高压气枪等作案工具,上缴国库。

“对野生动物知之甚少,法律意识淡薄,是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希望广大群众提高法律意识,禁止非法捕猎,以免触犯法律。”区法院分管环境资源审判副院长刘柳介绍说,此次公开庭审并同步进行了普法讲座,进一步加强了当地群众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今后,君山法院也继续采用“巡回法庭+普法讲座”模式,以案说法,真正打造“家门口”的普法讲堂,呼吁更多的人参与到爱鸟、护鸟的行动中来。

猎捕野生动物都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刑事责任: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三、民事责任: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陈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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