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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检察院:严格把好定性关,精准打击洗钱犯罪
发布时间:2021-12-03 16:39:53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冯敏

华声在线12月3日讯(通讯员 冯敏)近日,岳阳县检察院以洗钱罪对犯罪嫌疑人任某军依法提起公诉。经开庭审理,任某军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2021年4月25日,岳阳县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任某军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岳阳县检察院移送起诉。

据悉,2019年2月21日,犯罪嫌疑人任某军的侄子任某彪(已判决)在担任某派出所辅警时,借助负责看守犯罪嫌疑人的职务便利,从犯罪嫌疑人处拿走一块价值100余万元的手表,并将该手表以7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2019年2月23日,任某彪将此事告诉任某军,并提出要任某军代为保管该70万元。任某军在明知该70万元系任某彪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然同意代为保管,并提供自己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给任某彪,后任某彪将该7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至任某军中国建设银行卡内。随后,任某军通过银行转账、刷卡支付等方式,将资金进行转移。

岳阳县检察院在仔细审查任某军全部案件材料时发现,其上游犯罪(任某彪)系贪污犯罪,任某军行为可能涉嫌洗钱罪。办案检察官坚持能动履职,切实发挥主观能动性,努力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一是准确把握定性。在审查过程中,办案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任某军对明知是职务犯罪所取得的收益,仍提供银行账户并通过转账及其它方式转移资金,存在洗钱罪的主观明知和客观行为。办案检察官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将案件定性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修正为洗钱罪,确保了司法公正。二是凝聚办案共识。办案检察官及时与法院、公安、人民银行进行充分沟通、研判,明确区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洗钱罪的构成条件,并就法定量刑情节认定等内容多次进行深入探讨,提高法律适用的精准性。三是增强法治意识。积极履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主导责任,通过认真细致的法制教育,让犯罪嫌疑人任某军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任某军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对检察机关认定其构成洗钱罪追究刑事责任没有异议。同时,任某军作为村级党员干部,该案的正确办理,具有较好的警示和教育作用,有效提升了司法公信力,提高了党员干部的“免疫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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