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岳阳频道

>

岳阳公安

>

正文
岳阳交警曝光“7.22”道路交通事故
发布时间:2023-10-31 15:43:04   来源:岳阳交警  作者:张纬薇

华声在线10月31日讯(通讯员 张纬薇)2023年7月22日15时,许某某驾驶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湘FD***81小型汽车,在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尚都路段,与由南往北横过斑马线的行人郑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郑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的直接原因及责任认定:1.驾驶人许某某在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2.驾驶人许某某驾车时使用手机,分心驾驶。3.驾驶人许某某在城市道路超速行驶(限速40公里/小时,鉴定速度为49公里/小时)。驾驶人许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并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事故深度调查发现,驾驶人许某某所属岳阳政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定期对本单位进行隐患排查并记录、对公司员工从事预约出租客运监管不力,对职员安全驾驶教育流于形式。岳阳楼区相关职能部门对该公司安全负责人进行了约谈并下达整改通知。

岳阳交警提示:当下,正在开展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冬季攻势”行动,紧盯“两客一危一货一校”、6座以上小客车等重点车辆,深化部门联动协作,全面强化路面管控,全力打击重点违法,坚决压降亡人道路交通事故,确保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总体平稳。相关运输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制度措施,切实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严防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相关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一审:张娟玲,二审:秦郁欣,三审:张亮

岳阳要闻

综合新闻

文明机关

法治聚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