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天等县文体局局长的说法,比赛没有动用当地的公款,而是由当地一家企业提供的赞助,天等县只是提供了体育场馆。可惜的是,这样的话未必有人会信。或许大部分的支出没有运用公款,但是这些副厅级以上的官员及其家属来回是否动用了公车?如果没有动用公车,车票钱又是谁出的?这些官员们在天等县停留的这些日子里,当地官员们就没有动用公款宴请他们吗?
如果想消除以上疑问,仅凭当地官员和涉事企业空口一说是没用的,必须公布这些参寒官员及其家属的行程和每一项支出、公布当地官员在此期间的每一项支出才行。但是考虑到官员财产公开进程的步履维艰,以及“三公消费”公开的艰难,这种公布几乎是不可能的事。
很难想象一家以盈利为目的的公司会做无利的生意,20万不是小数目,商业企业都会考虑自己的投入产出,所以这家公司作为当地企业,其出资“赞助”这么一个比赛只有两种可能:一是该企业自身想与这些厅官攀上某种联系,以便在天等县之外的地方获得更多的发展,或者在自己所在的领域获得某位官员的“帮助”;一是天等县官员想与厅官们“加深感情”,但又怕运用公款会给自己带来麻烦,所以干脆找了个企业以企业的名义进行“赞助”,而这家企业也乐得出资,既讨好了当地官员,又讨好了更高级别的官员,一举两得。
这些副厅级官员及其家属们在这样的比赛中获得了身心的愉悦,吃得好玩得好,而这些享受都与企业赞助的那20万息息相关。别人花钱,自己享受,这与别人送钱行贿,自己再拿着钱去买享受,效果是一样的。也就是说,这样的情景与行贿受贿无异。无论这样的活动打的是什么样的旗号,其实质仍然是行贿受贿,是彻头彻尾的腐败。
只是这种腐败的形式变得更加隐蔽,也更加具有迷惑性。实际上,《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一章第一条就对此类行为有明确规定,“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如果自己不是官员,甚至如果自己不是副厅级及以上官员,还有可能参加这样的“比赛”吗?这种比赛健身的享受算不算“不正当利益”?参加这样的比赛健身之后,谁能保证不会“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所以,这样一场比赛背后到底有没有不可告人的秘密,纪检部门有必要进行认真负责的调查。而这些官员们的行为本身有没有违纪、违法,也需要有关部门给出一个明确的说法。否则,类似的腐败行为必会受到鼓励,官员们形象必会进一步下降。
张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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