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群众出行安全,民警依法治理交通违法行为应当得到广大市民理解和支持。然而,一名女子为泄私愤,却在网络上肆意发布辱警言论,诋毁人民警察。为维护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和公众形象,近日,岳阳交警联合岳阳楼分局进行查处。
2023年11月3日7时许张某因骑共享电动车未佩戴头盔被交警处罚,随后张某先后两次在自己微博上发文对岳阳交警进行辱骂,事后违法行为人主动删除所发微博民警依法对其罚款伍佰圆整。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公然侮辱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岳阳交警提醒: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每位网民均需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对网上公然侮辱民警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