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10月31日讯(通讯员 杨大理)2024年7月26日18时许,刘某某驾驶湘FZ1290号大型货车沿岳阳市岳阳楼区湘北大道由南往北行驶,当行至南湖大桥路段向右侧变更车道时,与靠大桥最右侧正常行驶的朱某某驾驶的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朱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岳阳楼区“7.26”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此事故属于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刘某某变更车道影响相关车道内正常行驶的车辆通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朱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事故深度调查及处理结果:约谈刘某某所在的岳阳市祥庆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对公司管理安全人员进行约谈,责令加强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建立学习台账并落实安全教育主体责任。监管部门加大对所属运输企业从业人员教育管理,对从业人员违法行为及时抄告所属公司,不定期组织专门人员对运输企业进行安全教育。
相关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