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缓刑期内再犯诈骗 屈原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8月27日讯(通讯员 周婵娟 蔡艳)日前,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结一起诈骗犯罪案件。被告人吴某某曾因犯诈骗罪被人民法院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其再次实施诈骗犯罪,法院依法撤销缓刑,对新犯诈骗罪与前罪诈骗罪数罪并罚,最终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23年5月至6月,被告人吴某某伙同他人,先后与两家租车公司签订车辆租赁合同,租赁3台车辆;后其伪造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隐瞒车辆系租赁的真实权属,将车辆谎称系本人所有,通过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对外出售,先后骗取被害人田某某、胡某某、吴某某购车款共计24.59万元,吴某某个人非法获利5.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车辆租赁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过程中,虚构车辆权属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吴某某曾因诈骗罪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同样罪行,主观恶性较深,依法应当撤销缓刑,与其此前犯诈骗罪数罪并罚。综合考量其犯罪数额、共同犯罪作用、前科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屈原法院对本次诈骗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依法撤销前罪缓刑宣告,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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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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