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户突现“意外之财”!还不还?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8月27日讯(通讯员 刘卿)面对账户莫名多出一笔钱,有人心生侥幸,认为钱款进入自己账户便归自己所有。殊不知,这笔来路不明的款项实则是一块“烫手山芋”。近日,临湘法院审结一起因同名人员薪资错转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以案释法提醒公众,不属于自己的利益,绝不能私自占有。
王某(身份证尾号415)系某人力资源公司派遣员工,2025年3月入职,同年9月从用工单位离职,在职阶段工资均由派遣公司按时发放。用工单位集中批量办理工资卡期间,工作人员审核把关不严,未仔细甄别同名人员身份信息,错误通知已经离职的王某办理工资账户,为后续薪资错转埋下隐患。
2026年2月,用工单位财务岗位出现工作疏漏,操作转账时,将应当发放给另一名同名员工王某(身份证尾号011)的三千余元劳动报酬,误汇入王某(身份证尾号415)的银行账户。迟迟未收到工资的员工向公司反映情况后,用工单位方才发现转账出错,随即联系王某(身份证尾号415),希望其返还错转款项。但该名王某接到通知后,始终拒绝退还钱款。协商无果,用工单位诉至临湘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全部错转工资,并承担企业误工费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本案中,用工单位因内部人员核查、财务操作失误,致使钱款错误流入被告账户。被告王某取得该三千余元款项并无合法依据,直接造成用工单位财产受损,已经构成不当得利。用工单位主张返还案涉款项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误工费的诉请,该部分损失系企业自身工作疏漏造成,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现实生活中,错转钱款、误发薪资的情况时有发生。不少群众存在认知误区,觉得款项出错责任全在对方,自己可以理所当然占有。对此法官提示:
其一,错转得来的钱款不属于个人合法财产。资金错付纵然源于对方工作过失,但收款人并不因此获得占有该笔钱款的权利,继续占有就构成法律上的不当得利。
其二,拒不返还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没有合法依据占有他人财产,受损方有权通过诉讼主张返还全部利益,符合法定情形的还可追索相关损失。
其三,防范此类风险需要双向发力。企业应当完善财务审批复核机制,仔细核对身份、账户信息,从源头上规避错发错转风险;广大群众要树立正确的财产观念,摒弃侥幸心理,收到来路不明的资金,应当主动返还。守住法律底线,才是保护自身权益最好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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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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