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保量20万实际成交401.7元 法院判决传媒公司退还服务费并支付违约金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9月11日讯(通讯员 叶诗)合同约定两个月内直播带货有效成交额不低于20万元,两场直播下来实际成交额仅为401.7元。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直播推广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某传媒有限公司退还原告预付服务费并支付违约金。
2025年12月1日,原告平江县某食品有限公司(下称食品公司)与被告某传媒有限公司(下称传媒公司)签订《直播推广合作协议》。协议约定,传媒公司安排抖音主播为食品公司产品提供直播推广服务,并承诺在合同签订后两个月内有效成交额不低于20万元。食品公司向传媒公司支付前置服务费,若传媒公司未完成保量销售额,应按未完成比例退还相应费用,并于2026年2月16日前完成退款。
2025年12月5日,食品公司向传媒公司转账支付50500元预付服务费。2025年12月及2026年1月,传媒公司分别安排抖音主播为食品公司产品在抖音平台总计2次提供直播推广服务,两次有效成交额总计为401.7元,远未达到合同约定的20万元保量标准。
因传媒公司未按合同完成约定义务,食品公司员工自2026年2月至5月多次通过微信就合同结算事宜进行沟通并催款,但传媒公司一直未履行,食品公司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食品公司向传媒公司支付服务费,传媒公司为食品公司在网络平台推广产品、促成交易,双方形成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双方于2025年12月1日签订的《直播推广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食品公司依约向传媒公司全额支付了前置服务费,传媒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既定义务。合同履行期内,传媒公司未按约定完成既定推广引流并促成成交的20万元任务量,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综上,法院判决限被告某传媒有限公司向原告平江县某食品有限公司退还前置服务费50398.57元并支付违约金5050元。
法官提醒:
直播带货等新兴业态中的商业合作,同样应当遵循契约精神。合同条款一旦确立,双方均应审慎评估自身履约能力,诚信履行合同义务。商家在选择推广服务方时,应当对合作方的履约能力进行必要了解,并在合同中对核心义务、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推广机构在作出保量等承诺时,也应当充分评估自身实际推广效果和履约可能性,避免因承诺过高而陷入违约风险。
责编:王相辉
一审:杜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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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姜鸿丽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