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通讯员 尹盼盼
近期,平江县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了两起保险合同纠纷的案件,甲公司的员工张某在提供劳务时受伤,在接受张某转让权益后,甲公司就之前购买的两份保险分别起诉A、B两家保险公司主张赔偿。经过承办法官的释法明理、耐心调解,高效解决了纠纷。
甲公司于2023年7月在A处投保了一份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约定意外伤残每人保险金额60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每人保险金额50000元,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8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同年同月,在B处投保了一份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约定意外伤残每人保险金额40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每人保险金额40000元,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8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2023年11月,甲公司原告张某在务工时不慎致伤,张某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后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条款的理解、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义务及赔偿金额存在争议。
受理案件后,承办人将两案合并进行了审理,认真审阅了该保险险种的相关信息,仔细研究了两份保险合同的条款。并在办案中了解到甲公司目前经济困难,希望早日拿到赔偿。经承办人多次沟通,在法理和情理的双重释明下,双方最终就赔付金额达成一致意见,两家保险公司在签署调解协议后的十天内进行了兑现,实现案结事了。该案的办理既直接维护了公司的权益,也间接保护了提供劳务者的利益,更免去了权益兑现的诸多流程,为企业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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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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