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通讯员 李发达
在经济发展迅速的今天,口头合同已经成为非常正常的交易行为。但口头合同约定不明,在后续的交易过程中又没有明确证据佐证,就会引发纷争。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法院调解,剑拔弩张的双方当事人最终握手言和。
2020年6月份,平江某防水公司在平江某房地产承包了该项目的防水工程。平江某防水公司找到岳阳某贸易公司,双方合同约定由岳阳某贸易公司向平江某防水公司提供防水材料,平江某防水公司支付价款。2020年7月份至2021年5月份,岳阳某贸易公司按照约定将防水材料送到平江某防水公司指定的工地上并进行安装,并对该防水材料简单记录标号但未详细记录防水材料的全称。
岳阳某贸易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平江某防水公司按照市场报价进行结算并向法院申请鉴定,但由于缺乏材料防水材料的详细记录,鉴定机构认为该记录较为简单,并非行业内的简称,也无法就此确定防水材料,因此无法鉴定。
2025年11月,平江法院组织双方开庭,在庭审过程中平江某防水公司向法院提供了同期同款材料,该防水材料报价与岳阳某贸易公司相差两倍。另外,平江某防水公司对岳阳某贸易公司所记录的防水材料部分不予认可。
为化解双方矛盾,有效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承办法官当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根据平江某防水公司提供材料清单,对岳阳某贸易公司材料的记录清单与平江某防水公司逐一梳理,最终双方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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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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