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书面合同≠不用付货款!平江法院为企业追回欠付货款

2025-12-31 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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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通讯员  刘思涵

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原被告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的情况下,法院依据双方实际交易凭证,判决被告平江某超市向原告某商贸公司支付拖欠货款86139.52元及逾期利息,切实维护了企业的合法经营权益,为当地营商环境优化提供了司法保障。

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某商贸公司按照与某超市的约定,持续向其供应超市所需货物,双方商定以“实销实结”的方式结算货款,即超市按当月实际销量扣除服务费后支付货款。在此期间,某商贸公司累计向某超市供应了价值9万余元的货物,某超市均完成货物验收入库并出具入库单,却未按约定按月结算支付货款。

经原告多次催要,2025年7月双方完成货款核对结算,被告业务经理向原告出具加盖公章的代销实结单与结算单,确认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期间,扣除服务费后,尚欠原告货款86139.52元。但结算后,被告仍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原告遂向平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过程中,结合原告提交的供货凭证、被告出具的验收入库单,以及加盖被告公章的结算单据等证据,认定被告实际接收并使用了原告供应的货物,且对欠款金额予以确认,足以认定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被告理应承担付款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86139.52元货款及逾期利息。

该案的审理与判决,清晰传递出“诚信履约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准则”这一导向。即使未签订书面合同,交易双方仍需对实际发生的交易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平江法院通过公正裁判,及时化解商事纠纷,为辖区内企业的正常经营保驾护航,助力营造更稳定、公平的营商环境。

责编:吴天琦

一审:吴天琦

二审:徐典波

三审:姜鸿丽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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