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1月26日讯(胡珂乐 徐盼)在日常生活中,同事之间因工作所需相互垫付资金、代为报销的情况时有发生。然而,如果一方在报销后未将垫付款项及时归还,这笔钱的性质该如何认定?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徐某与张某原是某公司的同事。2021年底,因工作需要,张某向公司申请经费用于购买一款专业软件。考虑到公司报销流程长,领导遂指示徐某先行将购买款项通过银行转账给张某。徐某依指示完成转账。
2022年1月,张某购入软件后,以个人名义填写《费用报销单》并附上相关发票。同年2月,张某从某公司离职,并在结算单上记载了未结报销款,并备注其中有4900元是应支付给徐某的。同年10月,某公司向其银行账户支付了4900元,转账备注明确为“报销款”。
2024年9月,张某因与某公司存在劳动纠纷将其诉至法院,双方经调解达成协议,由公司再向张某支付2万余元,该协议已履行完毕。直至2025年4月,徐某整理账目时才发现,当初垫付的软件款并未向公司报销。经向某公司核实,徐某得知张某早已申领了该笔报销款,随即通过微信向张某追索,但遭到拒绝。无奈之下,徐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垫付的4900元。
法院审理
湘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得利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本案中,徐某向张某转账4900元,系基于公司指示为购买软件而垫付的款项,张某在完成采购并收到案涉报销款后,负有将报销款归还徐某的义务。
关于张某主张该款项已在其与公司劳动纠纷的调解案件中抵减。该劳动纠纷案件中的起诉请求及支付款项中均未注明包含案涉4900元,故其主张不成立。因此,张某占有的4900元源于徐某的垫付,其获利缺乏根据,构成不当得利。
综上,法院判决张某应向徐某返还不当得利款项4900元。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了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其制度设立的核心目的是纠正民事主体之间无法律依据的财产流转关系,恢复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在本案中,同事间代为垫付资金、代办报销事宜,本是职场中的互助行为,而张某违背诚信原则,拒不返还本属于徐某的垫付款,其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职场人员:资金往来需注重规范、明辨边界。垫付资金时,垫付人应尽量明确款项的性质、用途以及后续报销款项的归属,避免因约定模糊而引发纠纷。垫付后妥善留存转账记录、沟通记录等相关凭证。经办人应依规申请报销,在报销材料中清晰注明资金来源,确保账目清晰可查。在报销成功后,应及时将报销款归还实际垫付人。
此外,用人单位也应完善财务报销管理制度,优化审批流程与账目核对机制,从源头厘清资金往来关系,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维护职场秩序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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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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