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1月26日讯(通讯员 杨梦熊)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
被继承人林某生前与李某系朋友关系。2020年4月4日,林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写明“今借李某现金10万元整,月息1.5分”。2021年2月至2024年2月期间,林某通过微信分三次向李某转账15000元、18000元、18000元。
2025年3月,林某因病去世。汨罗市公证处出具公证书,确认被继承人林某生前未立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其遗产继承人仅为其配偶杨某及其儿子。其儿子自愿放弃继承林某的财产。
后李某将林某的配偶杨某及儿子诉至法院,要求清偿林某所欠债务。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庭审情况及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原告李某与被继承人林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且李某已履行出借10万元的义务。林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故法院对原告关于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因本案原告与林某之间未约定清偿顺序,故认定林某已偿还的金额优先用于支付借款利息。
经核算,截至原告主张权利之日,林某尚欠借款本金91730.08元、利息19156.8元。后续利息以尚欠本金91730.0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本案债务系林某个人债务,应以林某的个人财产清偿。林某已去世,其继承人在继承遗产前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偿还的债务,清偿范围以所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林某的儿子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遗产,故本案应由唯一继承人杨某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杨某在继承林某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91730.08元、利息19156.8元,合计110886.88元。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示: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这既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保障了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遗产分割须同时遵循法律规定与公序良俗。此外,继承人也应注意保存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责编:王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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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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