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公布2025年打击侵权十大典型案例

2026-03-11 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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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2025年3月,岳阳市市场监管局在联合检查中发现某车行存在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经查,当事人改装13辆某牌电动自行车,改装后车辆外观与合格证不符,且经检测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岳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某食品公司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5年3月,岳阳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蒜蓉味小龙虾尾”进行抽样。经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岳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岳阳楼区某餐饮店采购不合格的食品原料案

2025年5月,岳阳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岳阳楼区某餐饮店采购的“米椒”(辣椒)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该“米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5月29日在某蔬菜市场外一流动购买米椒无库存。当事人采购上述抽检不合格的“米椒”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岳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平江县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案

2025年5月8日,平江县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举报,称其当事人平江县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购买一对一私教课程,并已上3节课,因工作原因要求课程延期,商家以合同条款为由拒绝。经核查,当事人使用提前拟定的《健身服务合同》,条款包含“健身服务统一开班时间,健身服务练习时间和结束时间。乙方应按时参加,如乙方缺席、迟到、早退、怀孕、生病等,则视为甲方已按约完成健身服务内容,乙方不得因此要求甲方退还或减少健身服务费”此报名费经本人同意签字并按手印,不退费,不转人”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的违法行为。平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临湘市某供水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2025年6月27日,临湘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临湘市某供水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存在违反规定向用户收取计量器具(水表)费用的行为。经查,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除人工、换标配件外,当事人按100元/户向用户收取IC智能水表“换表费”;按200元/户收取换物联网表“换表费”。《岳阳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严禁向终端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属于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临湘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七)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汨罗市某医院使用假药案

2025年7月,汨罗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汨罗市人民检察院的《磋商意见书》,反映当事人存在购进、使用、销售假沉香(中药饮片)行为,于7月23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从湖南省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购进沉香。经对该批次沉香监督抽检,检验结果显示[性状]和[含量测定]均不符合规定该批次沉香被依法认定为假药。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使用假药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和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属于使用假药的违法行为。汨罗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出行政处罚。

七、岳阳县李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5年3月28日,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投诉举报,称当事人李某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商标权利人鉴别,当事人店内待售蓝月亮洗衣液均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二章第三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八、湘阴县某小吃店外卖经营者经营霉变生虫的食品案

2025年5月21日,湘阴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在某外卖平台上购买的当事人湘阴县某小吃店制售的炸酱热干面中有虫。经查明,由于当事人保存不当,导致制作炸酱热干面的“酸豆角”生虫。霉变生虫“酸豆角”在执法人员现场监督下已被当场销毁。当事人销售霉变生虫的“酸豆角”热干面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霉变生虫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湘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九、华容县某餐饮有限公司经营过期食品案

2025年4月28日,华容县市场监管局开展节前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某餐饮有限公司经营场所的冷柜中有过期食品,且工作人员未办理从业人员健康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华容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期间工作人员已办理健康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十、南湖新区某母婴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5123日,pigeon”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委托代理人向南湖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南湖新区某母婴店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商标权利人鉴别,当事人销售的奶嘴、奶瓶非注册商标权利人及其授权企业生产。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南湖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6日

责编:张璇

一审:张璇

二审:徐典波

三审:姜鸿丽

来源:岳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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