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法院:“示范诉讼+批量调解”巧解类型化纠纷

2026-03-16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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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3月16日讯(通讯员 姜平)为有效应对物业服务、金融借款、房屋租赁等涉企涉众纠纷频发、审理周期长、化解效率低的治理难题,自2025年以来,湘阴县人民法院紧扣最高人民法院“六五改革纲要”要求,以“审理一案、化解一批、治理一域”为目标,深度融合“示范性诉讼+批量化调解”机制,积极协同综治中心及各类调解组织,探索类型化纠纷集约化解新路径。下面一起来看看湘阴法院在不同领域如何运用“示范诉讼+批量调解”机制化解纠纷。

联动综治中心,批量调解房屋租赁纠纷

2021年到2023年期间,某国有企业资产公司与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谢某、胡某等12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受市场环境影响,个体工商户经营收益大幅减少,经营压力增大,导致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租金,仍继续占用商铺。湘阴县人民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第一时间向综治中心报告,由综治中心统筹协调街道办、社区居委会等多方力量,组成“指导法官+特邀调解员+综治中心”的调解小组,开展先行调解。

调解小组分别与双方进行沟通,确定共同的争议焦点,一是关于欠付租金的确定;二是关于出租方是否有权主张违约金。经全面梳理案件细节,明确了欠付租金及承租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但考虑到谢某、胡某等经营者关于“经营亏损”的实际困难,如疫情后实体商业客流尚未完全恢复、周边竞争加剧等情况,调解小组分别做双方工作,通过与出租方沟通争取其能减免租户违约金、同意分期支付所欠租金。并向承租方释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以及“合同到期后继续占用门面需支付占用费”的规定,引导其理性看待争议并尽快支付租金。通过与综治中心联动调解,最终促成双方和解,12个案件均达成调解。

依托调解组织,批量化解物业服务纠纷

某小区因物业服务质量问题,引发40余户业主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认为,其已按合同提供基础服务,业主拒交费属违约,应全额支付欠费及违约金。业主们称物业公司服务严重不到位,如房屋漏水、绿化建车位、电梯和过道无人管理、安保不到位等,要求物业公司减免物业费并赔偿损失。

面对业主诉求各异、服务质量缺乏量化标准的复杂局面,本院主动联系物业调解委员会介入,发挥其扎根行业、熟悉业务的专业优势。在调解委员会前期沟通的基础上,法院征得当事人同意,选取最具代表性的一户业主马某案件作为示范案件先行审理。庭审中,查明物业公司服务存在重大瑕疵(如监控失灵、安保缺失),构成违约;同时,业主拒交全部物业费依据亦不足。最终判决:马某按合同标准90%支付欠费,驳回物业公司违约金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示范判决作出后,由物业调解委员会启动批量调解工作,以此为基准向其他业主释明判决依据,调解委员会发挥行业影响力,组织物业公司与业主代表多次沟通,促使物业公司承诺整改并公示方案。最终,在调解委员会的专业斡旋下,40余起纠纷全部以调解或撤诉方式化解,也为物业调解委员会后续调解同类型案件提供了有益的指导。2025年,经物业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同类物业服务纠纷共692件。

统一先行调解标准,助推百起金融纠纷调解

在一批某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该银行要求全额本息及罚息、复利,债务人则怨气冲天,认为利息滚得太快,越还越多,双方在罚息计算标准上分歧巨大。法院在先行调解阶段梳理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罚息、复利计算是否符合利率上限。若该焦点不厘清,后续百余起案件无法推进调解。为此,先行调解过程中参考该院生效的同类判决,明确合法利率的计算边界,并以此进行调解。

标准的统一如同“金钥匙”,打开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批量调解的大门。在规则指引下,双方预期迅速拉近,银行调整方案,统一按“本金+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为标准核算,并可协商分期。最终,该银行的系列纠纷得以调解,并助推了其他银行的同类纠纷成功调解。2025年,湘阴县人民法院先行调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共223件。

同时,湘阴县人民法院向金融调解委员会提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类案判决、调解案例予以参考,确保同类案件调解尺度统一。金调委调解员在充分理解示范判决的利率计算规则后,自2025年7月以来已经成功调解金融借款纠纷45起。

下一步,湘阴县人民法院将积极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类型化纠纷“示范性诉讼+批量化调解”试点工作方案》,持续深化“示范性诉讼+批量化调解”机制的融合应用,不断拓展涉民生案件集约化解的广度和深度,以更高效的司法供给、更精准的司法服务,切实回应群众急难愁盼,努力让公平正义更加可感可及。

责编:王相辉

一审:张颖琳

二审:徐典波

三审:姜鸿丽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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