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心“兼职”陷阱!
大学生出租身份信息被他人利用开设侵权网店
无心之举亦担责
基本案情:
在校大学生毛某经朋友介绍在乙公司“兼职”,乙公司广告宣传称:仅需协助相关工作人员开好淘宝店铺并出租,配合后续线上身份认证,每次配合便可获得10-100元报酬,并承诺合法使用身份信息。毛某提供个人身份信息,开设涉案网络店铺,并出租给乙公司进行商业运作,毛某获得报酬100元。涉案网络店铺的实际经营者大量使用并销售带有甲公司品牌字样的沙发、茶几、床等商品。因涉案网络店铺注册的经营者为毛某,甲公司诉请毛某立即停止侵害案涉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
岳阳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在校大学生毛某非涉案侵权店铺实际经营者,虽客观上为实际经营者实施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但毛某未曾实际参与案涉商标侵权行为,在本案诉讼前对该侵权行为不知情,并不存在帮助侵权的主观故意,不应当对涉案商标侵权行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是,毛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出租自己的个人身份信息并为他人经营涉案店铺提供身份认证,且从中获得报酬,存在对自身身份信息使用及名下店铺管理不当的过错,客观上为涉案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最终给甲公司造成损害,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甲公司维权难度及其成本的增加。
岳阳中院酌情判决毛某对甲公司承担2000元经济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一、身份信息不可轻借,勿让“兼职”变违法。公民个人对信息有保管义务,倘若因对自身信息保管不当或有意出借,即便主观上没有侵权故意,但若对权利人造成损害,需要就其过错对权利人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学生兼职本是积累经验、获得一定收入的好事,但需注意没有不劳而获、天上掉馅饼的好事,避免以兼职之名实施的诈骗。身份信息高度绑定个人,在互联网世界中实名注册账号的行为更是直接对应公民个人的行为,轻易出借身份信息给他人使用,容易被不法分子用于违法活动,轻则涉及民事侵权,需要承担过错责任、赔偿责任等,重则涉嫌刑事犯罪,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二、高校要提高学生法律风险防范意识。高校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一方面他们已经成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另一方面涉世未深、容易落入不法分子的陷阱。因此,高校要加强宣传和普法,提高学生信息管理、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帮助学生识别来自“有心之人”的诈骗,为学生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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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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