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购买不到一个月就被撞,能主张贬值损失吗?

2026-04-24 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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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424日讯(通讯员 易蕾)新车购买不到一个月就被撞,能主张贬值损失吗?维修期间造成的停运损失能主张赔偿吗?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517日,陈某以135000元的价格购买一辆新能源小轿车,用于从事营利性运输活动。同年22日,万某驾驶车辆与陈某驾驶的车辆发生追尾碰撞,造成陈某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万某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事故发生后,陈某对车辆进行维修,共维修18天,产生维修费18700.4元。因万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200万元商业三者险,该笔维修费已由保险公司理赔完毕。

为证明车辆损失情况,陈某委托鉴定机构对受损车辆的贬值损失、停运损失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贬值损失16000元,春运期间运营收入600/天。此后,陈某就上述贬值损失及停运损失与万某协商赔偿事宜,但未能达成一致。为此,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万某及保险公司赔偿贬值损失、停运损失等共计30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车辆的贬值损失停运损失是否应当支持,以及赔偿责任主体如何确定

案涉车辆购买不到一个月就发生受损较重的交通事故,维修价格较高。作为新车,经过维修后虽然可以正常使用,但其价值与无事故车辆相比确有大幅下降;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三)项关于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案涉车辆属于从事客运运输的营运车辆,维修期间确实存在车辆营运损失在此情况下应对车辆贬值损失及停运损失给予赔偿

又因万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车辆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车辆贬值损失及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商业三者险的理赔范围,故对陈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贬值损失和停运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应侵权人万某自行承担。

本案中,案涉车辆鉴定机构确定其贬值损失为16000元,在春运期间运营收入为600/天(包含每天客运成本),维修期为18天,考虑到案涉车辆为新能源纯电车,运营成本相对较低,法院酌情判令万某向陈某赔偿车辆贬值损失16000元、停运损失10000。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法官后语

车辆贬值损失是指车辆在发生事故后,经过维修使外观恢复,可继续使用,但因其安全性、舒适性、驾驶操作性等性能无法恢复到事故前而造成的车辆价值降低部分。少数特殊、极端情况下,可以考虑适当赔偿:第一,新车运行时发生事故,经维修后虽能正常行驶,但可能严重影响车辆使用寿命和状况,可酌情赔偿贬值损失;第二,待售新车因交通事故受损,即使修复后,其市场价值必然降低,贬值损失具有确定性,属于直接损失,可支持赔偿;第三,车辆主要部件严重受损,经维修后性能差距显著,失去原有特定属性,可考虑赔偿。

对于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主要考虑:第一,维修后零部件以旧换新可能存在溢价,导致损益相抵问题;第二,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第三,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责编:王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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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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