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岳阳频道

>

综合新闻

>

正文
岳阳发布2024年农业农村领域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12-30 15:13:50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

今年以来,岳阳市各级农业行政执法机构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农业农村厅“湘剑护农”执法行动部署,聚焦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严厉打击坑农害农和危害粮食安全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农业农村领域违法案件,有力保障了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岳阳县某油脂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案

2023年10月,岳阳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全市饲料企业开展质量安全检查过程中对岳阳县某油脂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饲料用猪肉粉”按规定抽样送检,经湖北国正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当事人生产的“饲料用猪肉粉”粗蛋白、粗灰分、粗脂肪三项指标不符合饲料产品质量标准,该批次“饲料用猪肉粉”为质量不合格饲料。12月1日,在当事人对产品及其检验报告予以确认后,市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查明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共4000kg,至案发时,涉案产品未流入市场销售,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岳阳市农业农村局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作出没收4000kg不符合饲料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用猪肉粉”和罚款20000元的处罚决定。

华容县某农资经营部经营劣质农药产品案

2023年10月,华容县农业农村局在对全县农药产品进行例行抽样监测时,发现华容县东山镇某农资经营店经营的江西某农化有限公司生产的咪鲜•吡虫啉有效成分实测值质量分数不符合标准Q/0UHN009-2021。通过对当事人询问得知,该产品来源于华容县某农资经营部。执法人员于当天到该经营部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涉案经营部销售的该产品有两个不同批次,现场对两个批次的该产品分别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检测两批次产品含量实测值质量分数均不符合标准。2024年1月15日华容县农业农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测结果告知书,当事人随后申请复检,经湖南省化肥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检测,两个批次的咪鲜胺质量分数不符合标明值要求,判定该产品不合格,经立案调查,查明当事人共调进咪鲜•吡虫啉10件(8000包),库存涉案涉案产品3776包,销售收入25200元。

当事人经营经劣质农药产品,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华容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劣质农药行为,并作出没收涉案劣质农药3776包、没收违法所得25200元、罚款96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湖北随州某肥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伪劣肥料产品案

2024年3月,屈原管理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春季农资市场检查中获悉有20余吨伪劣化肥销售到了屈原管理区河市镇金星村。经抽取相关农户家未使用完的化肥检验,某品牌复合肥产品中有效磷、氧化钾、总养分等主要肥料成分指标不达标,系伪劣产品。2024年4月,岳阳市农业农村局收到屈原管理区农业农村局报告后,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联合市公安局组织屈原管理区农业农村局和区公安局开展调查。查获当事人生产劣质化肥120余吨,涉案金额2000余万元。目前,法定代表人杨某某、黎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已移送起诉,销售方及中间商郭某等6人因未达到刑事处罚标准,公安机关已移交给屈原管理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本案挽回农民群众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有力维护了农资市场秩序和农民群众合法权益。

君山区某农资店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2024年5月20日,岳阳市君山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君山区农资经营门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千湖宝典®碘附(水产用)3%”兽药产品。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系个体工商,已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但未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于2024年4月从一流动商贩处购进兽药产品20瓶,当事人自用5瓶,售出10瓶,获违法所得420元。

岳阳市君山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兽药5瓶,没收违法所得420元,罚款1260元的行政处罚。

汨罗市某种养专业合作社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4年9月6日,汨罗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汨罗市某种养专业合作社葡萄园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从葡萄园采摘的葡萄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当即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4年9月30日,执法人员到该合作社检查改正情况时,发现其逾期仍未改正。汨罗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湘阴县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案

2024年7月,湘阴县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查获湘阴县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绿色食品认证证书的情况下,将印有“绿色食品”标志的“某某某”樟树港辣椒礼盒交给湖南省某农业有限公司。当事人在京东生鲜专营店取得销售订单后,提供地址给湖南省某农业有限公司,由该公司将辣椒装入印有“绿色食品”的“某某某”樟树港辣椒包装盒后按地址发货。当事人无法提供绿色食品认证证书,承认其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湘阴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128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平江县魏某某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案

2022年12月,平江县农业农村局接到县政府交办群众举报:石牛寨镇村民魏某某涉嫌超出批准面积建住宅。平江县农业农村局经批准立案后查明:当事人在获得批准建住宅的审批后,超出审批面积建住宅,其中新建住宅东南侧超出用地两处共计83.27平方米、北侧超出批准用地3.50平方米,合计超出用地面积86.77平方米。因该建筑未严格按照批准用地放线施工,导致形状产生变化,原批准用地余9.04平方米未利用。超出部分扣除未利用部分等于实际超出77.73平方米。

平江县农业农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限当事人20日内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77.73平方米;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77.73平方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经催告后仍未履行。2024年1月,平江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向平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4年5月,平江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

黄某某、胡某某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2024年4月,岳阳县东洞庭湖渔政监察执法局执法人员现场抓获黄某某、胡某某在岳阳县东洞庭湖简易闸水域正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当场查获蓝色胶质船舶1艘、电瓶等电鱼工具1套、各类渔获物232.9公斤。经岳阳县东洞庭湖渔政监察执法局调查,当事人捕捞的水域属于东洞庭湖鲤鲫黄颡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为禁捕水域,根据行刑衔接有关规定,黄某某、胡某某的捕捞行为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岳阳县东洞庭湖渔政监察执法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黄某某、胡某某均被判拘役3个月。

汨罗市某某宠物馆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

2024年4月,汨罗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汨罗市某某宠物馆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对自己收留的宠物和顾客的宠物进行了诊疗活动。汨罗市农业农村局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从长沙南湖宠物市场购买“卫佳伍”疫苗25组,使用了13组,其中6组用于流浪猫疫苗接种,7组用于给顾客的猫狗疫苗接种,收费80元/组,共计违法所得560元。

当事人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汨罗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诊疗活动,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60元、罚款3100元的行政处罚。

王某某、华某某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

2024年9月22日,临湘市高速警察在检查中发现一辆货车载有生猪293头,该批生猪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遂移交临湘市农业农村局处理。临湘市农业农村局经立案调查查明,货主王某某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某农场购买了293头生猪,总重12013千克,拟运往河南省商丘市屠宰,承运人是华某某,货主王某某约定支付承运人华某某承运费4元/公里。承运人华某某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出发,行驶至临湘市京港澳高速服务区时被临湘市高速警察查获。

当事人货主王某某、承运人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临湘市农业农村分别对货主王某某、承运人华某某作出罚款43246.8元、17440元的行政处罚。

一审:罗诗苑,二审:王相辉,三审:张亮

岳阳要闻

综合新闻

文明机关

法治聚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