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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国寿3.15以案说险:保单借款相关法律知识
发布时间:2023-03-17 20:51:35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李一然

案例介绍:客户王某因经济周转困难,用保单向保险公司借款后,又向其他人借了钱,现在无力还贷,他向律师求助:“法院在执行我的财产时,我所投保的保单的现金价值,是先用来偿还给保险公司的借款还是先还其他债务?

案例分析:一般情况下,会优先偿还给保险公司,偿还后剩余的现金价值再偿还其他债人。《民法典》第425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活着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投保人把保单质押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作为出质人,对保单的现金价值有优先受清偿的权利,所以保险公司可先于其他债权人向法律申请强制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在还完保单贷款本息后,保单剩余的现金价值会归还给投保人,此时,其他债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部分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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