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岳阳频道

>

热点时评

>

正文
不能从事“超龄”商业活动,是在保护未成年人的童年
发布时间:2020-05-26 10:21:24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孔德淇

孔德淇

近年来,网上不断爆出“三岁童模拍摄时被母亲踢踹视频”“儿童维密秀”“童星培训骗局”等热点事件。全国两会期间,民革中央提交《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从事商业活动权益保障的提案》,建议构建未成年人从事商业活动行业规范,确保参与商业活动的行为符合未成年人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引导法定代理人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不得强迫工作、暴力对待、经济剥削、减损受教育权。(5月23日 中国妇女报)

童星选秀、模特表演、广告代言等未成年人商业活动爆发式增长,对传统亲子关系、现有法律和企业社会责任带来了全新挑战。当这些尚属年幼、缺失自我判断能力的孩子进入工作场所,许多家长既是监护人也是经纪人。商业活动收入颇丰,众多家长趋利妄为,把孩子当成挣钱的工具,不顾他们的身心健康,延长参与时间,增强投入强度,甚至暴力相加。若说家庭暴力是显性外在的暴力,那将未成年人拉到成人化世界的聚光灯下,让其接受超出年龄阶段应该受到的约束、规训或者言行“教育”,则是另一种隐性暴力;而过度商业化、娱乐化,易使未成年人熏染上拜金主义、娱乐至上等不良价值观,必须有所警醒、有所改变。

当前,未成年人参与商业活动,也缺乏有效的法律规范,尽管《广告法》规定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但这并不能囊括所有年龄段的未成年人以及一切形态的商业活动,导致其在实际落地中存在漏洞。同时在商业活动当中,企业责任配套还没有跟上步伐。随着儿童商业市场快速发展、日渐火爆,个中的混乱、失序以及各种权利、道德边界的争议,将未成年人权益抛入不确定性之中,严重威胁着他们的身心发展。

保护未成年人的童年,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涉及政府监管、企业自律、家长监护等多方主体的责任,是一个典型的多元共治事务,需要共同织好织密安全防护网。构建未成年从事商业活动行业规范,即是这样一张防护网。

就现实来看,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加强法制建设,建构保护机制,完善对未成年人商业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对不顾法律与伦理道德的商家与监护人予以应有惩罚。除监管部门积极作为以外,商家企业必须增强社会责任,以不侵犯未成年人权益、保证孩子身心健康为红线,坚持“商业向善”,如此,商业路上方能行稳致远。

如果说,商业活动在利用未成年人牟利上设置的机锋,可以经由监管加以纠偏,那商业活动对未成年人潜在的伤害,可能更难以把控。倘若家长不能切实履行监护责任,就会放大风险。所以,通过未成年人不能从事“超龄”商业活动,约束家长的行为,加强对他们的责任监管,尤显重要。事实上,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是否健全,关键看家庭教育,父母自身的价值观、人生观潜移默化影响着孩子。在社会实践当中,家长应当意识到,孩子不是挣钱的工具,也不是其“私有财产”,无论如何都不能拿未成年人权益换收益,更不得随意处置其财产;尊重未成年人利益,作出正确的引导,最大限度趋利避害,才能保护起他们的童年。


岳阳要闻

综合新闻

文明机关

法治聚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