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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以宽济之!君山区人民检察院对4起生态环境资源领域申请不起诉案举行公开听证会
发布时间:2022-05-10 17:30:52   来源: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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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依法惩治破坏长江生态资源犯罪的同时,坚持“轻轻重重”原则,根据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等做到轻重有别,是坚持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生动司法实践。

5月9日,为深化检务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君山区人民检察院对吴某某、肖某某涉非法采矿罪、黄某某、任某某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等4起申请不起诉案召开公开听证会。

听证会由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方靖主持,岳阳市人民监督员受邀担任听证员,区人大代表、第一检察部分管领导、承办检察官、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参加听证。会议围绕申请人提出的申诉理由展开,对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事实是否清楚、法律适用是否正确及是否对被告人作出相对不起诉等焦点问题进行讨论并充分听取申请人意见。

据悉,申请人吴某某、肖某某分别在刘某等人非法采矿案、熊某等人非法采矿案中实施收购、载运非法开采的江砂的犯罪行为,长航公安岳阳分局以吴某某、肖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移送君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吴某某、肖某某明知他人在长江非法开采江砂,仍与其事前通谋安排运砂船至非法开采现场,接载、运输盗采的江砂,实现非法采矿犯罪目的。依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该行为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遂改变公安机关定性,认定该二人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鉴于二人犯罪情节轻微,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全部退赃等情节,依法可免除处罚,拟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此外,检察机关认为,黄某某、任某某二人并非以生产经营牟利为目的,使用的锚杆虽为禁用工具但对生态环境破坏不大,渔获物较少、价值较低,在案发后,二人均认罪认罚并主动履行生态损害修复责任,委托君山区渔政站代为购买鱼苗、增殖放流,故拟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近年来,君山区人民检察院严格按照上级检察机关要求,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秉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理念,坚持“能听尽听”原则,积极推动公开听证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听民声、解民忧、暖民心,释放最大司法善意,有效促进“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公开透明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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