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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运输假烟得不偿失,两男子获刑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23-11-07 11:05:50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郑语芯

华声在线11月7日讯(通讯员 郑语芯)2021年8月6日,林某与张某将私家车停在岳阳市中心城区一隐蔽小路上,等着买家“老王”前来收货,不料被岳阳市烟草专卖局、岳阳市公安局联合执法人员逮了个正着。当执法人员打开林某和张某车辆后备箱,数件伪劣卷烟暴露在视野内……循着一件件假冒伪劣香烟的轨迹,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浮出水面。

事情要从2021年说起。“阿平”委托林某、张某运输假烟,两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在5月至7月期间,先后两次联系货车司机冉某将假烟通过货车运输至成都市。随后在运输途中均被公安机关拦截,查获涉案烟草共计人民币约100万元。

8月3日,“小张”委托林某运输一批假烟至岳阳市。林某随即联系张某要求其安排车辆进行运输。张某联系上货车司机“阿庆”,谎称有货物需运往岳阳市,“阿庆”因不明货物具体情况,接受了这笔订单。8月5日晚,林某、张某等人将该批假烟装至“阿庆”所驾驶的货车上,按照计划安排,林某驱车在前探路,张某、“阿庆”随后跟车行驶至岳阳市。

8月6日下午,林某、张某在等待岳阳买家“老王”收货过程中,被岳阳市烟草专卖局、岳阳市公安局联合执法人员查获。现场缴获四类卷烟3770条。经鉴定,货值金额347万元。

案件移送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后,经审查,林某、张某违反国家烟草管理法规,合伙非法运输假冒伪劣烟草货值金额二百万元以上,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本案系共同犯罪,林某,张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林某、张某运输的假烟尚未销售,属犯罪未遂。

最终,岳阳楼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林某、张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检察官提醒

烟草制品是国家管控的专营专卖商品,非法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明知他人非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为他人提供运输等帮助的,构成共犯。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再次提醒广大司机朋友,切莫心存侥幸!在运输货物前应当确保所运货物来源清楚,依法依规作业,拒绝运输来历不明的货物,拒绝运输费用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货物,一旦知道所运输的货物是违禁品(如香烟、毒品等),应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切莫贪图小利,从而身陷囹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审:张娟玲,二审:秦郁欣,三审:张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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