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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莫让“杯聚”成“悲剧”
发布时间:2024-06-18 09:51:00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陈能发 李茉莉

华声在线6月18日讯(通讯员 陈能发 李茉莉)自醉驾入刑以来,惩治效果明显,但仍有人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2024年3月份的一天,犯罪嫌疑人彭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从平江县万汇广场附近出发准备前往天岳汽车站附近酒店住宿,当行驶至碧潭大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彭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4.1mg/100ml。

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以犯罪嫌疑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平江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平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依法提起公诉,最终彭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刑。

检察官提醒,近年来,醉驾案件频发,许多人明知酒后驾车可能构成酒驾和醉驾,仍心存侥幸心理,认为喝得不多没什么事,认为驾驶距离不是很远,只要运气不太差就不会被查获,最终都后悔莫及。在此,检察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一定要养成“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良好习惯,认识到酒后驾车对自己、他人以及社会的危害,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切莫心存侥幸,莫让“杯聚”成“悲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审:张娟玲,二审:秦郁欣,三审:张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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