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岳阳频道

>

检察之窗

>

正文
【以案释法】容留吸毒也构成犯罪!
发布时间:2024-06-27 10:52:47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张晓慧

华声在线6月27日讯(通讯员 张晓慧)2023年10月23日,邓某某驾车带苏某等3人前往长沙市购买一千元的依托咪酯后返回平江县,邓某某容留苏某等3人在其车上吸食了毒品依托咪酯。2023年12月6日,邓某某被抓获到案。苏某、徐某某、李某某三人均对自己在邓某某车上吸食毒品依托咪酯的行为供认不讳,且均因吸食毒品的行为被平江县公安局行政处罚。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邓某某容留苏某等3人在其车内吸食毒品,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遂依法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最终,邓某某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吸毒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而容留他人吸毒就是包庇吸毒行为,不仅会受到行政处罚,更有可能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即使自己不吸食毒品,只容留他人吸毒也会触犯法律,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切勿碍于情面,或者过分“好客”,在自己管理支配的场所放任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审:张娟玲,二审:秦郁欣,三审:张亮

岳阳要闻

综合新闻

文明机关

法治聚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