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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麻精药品”是药还是毒?仅一步之遥!
发布时间:2024-07-18 13:04:44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刘武

华声在线7月18日讯(通讯员 刘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简称“麻精药品”)实际上具有药品和毒品的双重属性,使用得当就是“药”,可以治病救人;非医疗目的滥用就是“毒”,不仅会危害人体健康、形成瘾癖,流入非法渠道更会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稳定。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涉嫌贩卖曲马多复方制剂的案件。

基本案情: 

被告人何某、王某在明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曲马多复方制剂被列为第二类精神药品管控的情况下,为了获取利益,在2023年7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何某、王某多次向多名吸毒人员贩卖氨酚曲马多胶囊,共计700余盒,获利6万余元。2023年12月12日被告人何某、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2024年3月26日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何某、王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平江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 

曲马多是一种中枢镇痛药品,长期或过量滥用会产生类似海洛因的依赖症状。2023年4月14日,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曲马多复方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该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明白麻精药品和普通药品是有实质区别的,在治病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医嘱用药,不得私下滥用,避免产生依赖,形成毒品危害。同时,未经许可不得随意买卖精麻药品,如私自进行贩卖,可能涉嫌毒品犯罪!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五十五条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审:张娟玲,二审:秦郁欣,三审:张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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