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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守住国家的“钱袋子”——检察建议促民间借贷利息依法纳税
发布时间:2024-10-28 09:42:45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李倩

华声在线10月28日讯(通讯员 李倩)依法纳税是每位公民的法定义务。长期以来,民间借贷利息收入一般较同期银行储蓄利息收入高,同时容易暗箱操作,极少当事人在获得利息收入后会主动纳税。民间借贷涉税事项业务量大、征管难度大,一直是困扰税务机关税收征管工作的一个顽疾。 

近日,君山区人民检察院立案办理了一起国有财产保护领域涉税公益诉讼案件。该院通过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民间借贷利息税收的征管力度,确保国有财产“颗粒归仓”,同时也进一步规范了君山区民间借贷市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情回顾】2023年12月,岳阳市人民检察院向君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相关行政机关未依法征缴民间借贷个人所得利息税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君山区院收到线索后,经调查发现,王某某、张某某、湖南某制药有限公司作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取得了本金及利息,利息收入共计28万余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所得不属于免征税款的范围,当事人在取得利息所得后,应当及时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所得税,税务机关应依法主动履行征收职责。 

经核实,王某某、张某某、湖南某制药有限公司均未按照规定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所收入利息的个人所得税,相关行政部门对上述问题未能及时采取征管措施,造成国家税收流失,国家利益遭受损害。

在前期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2024年4月23日,君山区人民检察院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该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税收征管职责,将王某某、张某某、湖南某制药有限公司所欠缴税款依法征收到位。 

2024年6月13日,该行政机关向君山区人民检察院进行了回复,对检察建议所建议的内容已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了全面整改。已依法收取税款11341.21元,对经多次联系仍未进行补正申报税款的纳税人也已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在期限届满后将案件移送上级行政机关进行处理。同时也将继续加强税收风险管理,根据法律规定,健全与司法机关之间的税源信息共享机制,持续加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税收宣传工作,防止国家税款流失,国家利益得到了有效保护。

下一步,君山区人民检察院将持续跟踪监督检察建议后续落实情况,加强与法院、税务机关的协作配合,对个税缴纳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确保国家税款全部足额缴纳入库,切实维护国家利益。

【检察官说法】1.执行利息为什么要申报纳税?哪些收入需要申报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六)项之规定,利息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也就是本案当事人借款利息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法律依据。个人所拥有的债权而取得的利息所得部分也是要缴纳税款的,只不过该部分不同于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直接由用人单位所扣缴,须由债权人自行主动申报缴纳。

2. 为什么检察院拥有监督管理相关事项的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六十七条等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国有资产流失或保护不当后,应当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本案中,当事人应缴纳的利息税款是需要上缴国家财政的,自然就属于国有财产范畴。应当缴税而未缴,或者其他恶意偷税、漏税,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人民检察院发现后,应当向相关监督管理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追回欠缴的税款,切实当好国有财产的“守护人”。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检察官提醒】一份税收,承载了我们每一位纳税人的荣誉感、自豪感、参与感、责任感。国家的发展,从来离不开税收,日新月异、发展不息的君山,更是见证了我们每一位纳税人的付出。

依法纳税,对于每个纳税义务人来说,既是一项光荣而神圣的义务,也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自然人之间借贷利息也要纳税!在民间借贷活动中获取利息所得后一定要主动申报纳税,不要心存侥幸!

一审:张娟玲,二审:秦郁欣,三审:张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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