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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林木代价大,刑责民责都要担
发布时间:2022-03-21 15:07:08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赵斌 罗涛涛

华声在线3月21日(通讯员 赵斌 罗涛涛)3月21日是国际森林日。保护绿色,爱护森林,共同守护“地球之肺”,每个人义不容辞! 

“我没想到砍伐自己购买的林木也会触犯法律,谢谢检察官能够给我一个及时补救的机会,今后我一定认真学习法律法规,争做生态环境的保护者!”法庭上,被告人张某某感激地说道。

2020年10月,张某某从汨罗市弼时镇三村民购买其三人所属林地的林木之后,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采伐林木,经鉴定,被砍伐的林木立木蓄积为30.48立方米,且为公益林。2021年12月21日,汨罗市人民检察院就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其购买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

什么是滥伐林木罪?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滥伐林木,不仅要负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汨罗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中发现,张某某滥伐林木的行为造成森林资源遭到了破坏,损害了社会公益,遂启动公益诉讼调查。2021年7月,该院对张某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立案调查,并委托林业部门就张某某滥伐林木损害的生态价值进行评估及出具生态修复方案。2021年12月21日,该院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承担植被恢复费用23320元。

在法庭上,该院公益诉讼起诉人徐娜当庭发表意见书:强调森林资源是一项极其宝贵的生态资源,滥伐林木不仅造成了森林资源的损失,还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的平衡,导致水土流失、土地荒漠,而且损害了公共利益。

希望违法行为人认识破坏生态资源的危害性,明白“谁破坏环境,谁就应该治理”的原则,也希望相关行政执法单位、镇村加强监管,加大林业资源保护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同时呼吁全社会积极行动起来,既做法律法规的遵守着,更做生态保护的宣传者和推动者,真正为守护我们美好的绿色家园做贡献!

2022年3月15日,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张某某承担植被恢复费用二万三千三百二十元。

检察官释法

0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0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03环境破坏者不仅要承担破坏环境的刑事责任,还应承担破坏环境的修复责任,最大程度补偿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04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作为检察机关一种新的办案模式,是指在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打击犯罪的同时,由同一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名义就案件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部分进行民事诉讼,以此来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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