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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剑护蕾】重磅!屈原管理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多部门会签的这两份文件事关未成年人保护,请知悉!
发布时间:2022-03-22 16:15:20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钟磊

华声在线3月22日讯(通讯员 钟磊)为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及时有效惩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社会保护的配合衔接,预防利用职业便利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 3月22日,屈原管理区人民检察院牵头区监察委、区教体局、区公安局等部门,会签印发《屈原管理区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工作协商机制》《屈原管理区关于落实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工作人员从业查询制度的的工作衔接机制(试行)》(以下简称《协商机制》《衔接机制》)。

《协商机制》围绕强制报告制度进一步明确监察委、教体局、公安局等九个成员单位职责,细化强制报告制度落实的工作机制、协作配合举措,《衔接机制》则围绕从业查询制度,明确公安局、教体局单位职责,细化了查询范围、查询程序、查询结果反馈、应用及异议处理规定。

屈原管理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业务部主任潘靖表示:“强制报告工作协商机制的意义,更多的在于广泛动员社会各界,让各个主体认识到自己负有的报告责任,为未成年多考虑一点,多付出一点,也可以让各部门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形成良好的合作关系,相互支持,织密未成年人保护事前预防的保障网。”

“近年来,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一直存在发现难、取证难、指控难等问题,部分案件因相关人员报案不及时导致未成年人反复受侵害,或者缺乏后续救助措施。针对这一痛点,如何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司法保护,一直是我们在反复思考的问题。这次,我们立足屈原实际,联合区监察委、区教体局、区公安局等九家单位会签印发了《协商机制》和《衔接机制》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多部门联动,凝聚合力,利于及时发现并严厉惩治侵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让强制报告制度以及从业查询制度见成效,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共同构建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屈原管理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佘君卫说道。

下一步,屈原管理区人民检察院将进一步加大对《协商机制》和《衔接机制》的落实,切实发挥法律监督职责,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法律延伸:

“强制报告制度”

全称“侵害未成年案件强制报告制度”。202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九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意见》规定,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强制报告的情形包括未成年人被性侵、虐待、欺凌、遗弃、拐卖、被组织乞讨等9类情形。

“教职员工入职查询制度”

全称“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2020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教育部、公安部下发《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意见》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新招录教职员工前,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授予申请人教师资格前,应当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对具有性侵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不予录用或者不予认定教师资格。根据新施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教职员工准入查询的范围扩大到了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情形,并且将查询人员范围从教职员工扩大到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的工作人员。

《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条款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十二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第一百三十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是指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未成年人安置、救助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托管、临时看护机构;家政服务机构;为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培训、监护、救助、看护、医疗等职责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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