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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别让你的银行账户,成为“洗钱”帮凶
发布时间:2024-01-11 15:17:28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邓洁雁

华声在线1月11日讯(通讯员 邓洁雁)近日,由华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洗钱罪一案宣判。李某被华容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情回顾

罗某因多次贩毒被判刑,导致微信、银行卡等支付工具经常被冻结。2019年期间,罗某亲友即被告人李某在明知罗某用于贩卖毒品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银行卡或微信账户提供给罗某使用。

华容县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后,以李某涉嫌洗钱罪依法提起公诉。华容县人民法院采信公诉全部事实、证据、量刑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检察官提醒

洗钱是一种将非法所得合法化的行为。主要指将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主要手段包括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转移资金等,以此达到掩饰非法资金来源和性质的目的。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高价购买对公账户、银行卡,进行电信诈骗、网络赌博、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洗钱犯罪其实离我们每个人的生活并不遥远,在日常生活中,亲戚朋友让帮忙银行转账或者提现的情况并不少见,常用的微信、支付宝账户都有可能成为不法分子“洗钱”的工具。

检察官在此提醒,出租、出借账户是违法行为!切勿随意将自己的身份证件、银行账户、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等支付结算账户交给他人使用,避免成为违法犯罪的帮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移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另外,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自洗钱”行为构成洗钱罪的规定,上游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的,不再作为后续处理赃款的行为被上游犯罪吸收,而是单独构成洗钱罪,加大了对从洗钱犯罪中获益最大的上游犯罪本犯的处罚力度。

一审:张娟玲,二审:秦郁欣,三审:张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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