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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法“两长”同庭办案 非法捕捞案当庭宣判
发布时间:2024-03-07 14:55:47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李英

华声在线3月7日讯(通讯员 李英)在禁渔区以禁用工具和方式进行非法捕捞,引发生态环境侵权的当事人究竟要承担怎样的后果?元某某等二人用他们自身惨痛的教训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3月7日上午,由临湘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元某庆、元某根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临湘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临湘市检察院检察长陈尧以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庭,临湘市法院院长张青担任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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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8日至1月10日,被告人元某庆、元某根在禁渔区——黄盖湖水域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野生鲫鱼、麻鲢、翘嘴等共计约118.5公斤。两名被告人的行为破坏了黄盖湖渔业资源,既影响黄盖湖鱼类资源的生物多样性,又危害水域生态系统的稳定及安全,损害了公共利益。

庭审中,检察长陈尧阐述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重大意义,希望通过此次庭审,倡导公众自觉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守护生态文明。

经合议庭合议,法院对检察机关提出的事实及诉讼请求予以确认,并当庭作出宣判,一审判决被告人元某庆、元某根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丝网43匹、塑料船1条,予以没收,由临湘市森林公安局依法处置;共同赔偿生态环境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失10770元,并承担本案鉴定费1500元,合计12270元。

通过庭审和“两长”当庭普法宣传,两名被告人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表示今后一定遵纪守法,不再从事非法捕捞活动。部分临湘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应邀到庭观摩庭审。

检察官普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

第九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时,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一审:张娟玲,二审:秦郁欣,三审:张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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