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窗抛物”,不仅违背社会公德,还是一种交通违法行为。
文明出行,从我做起。岳阳交警向广大市民及驾驶人朋友发出“驾乘不抛物,争做文明市民”的倡议。对于“车窗抛物”的违法行为,交警部门将依法处罚并曝光。
近期,岳阳交警向社会公布58辆“车窗抛物”不文明行为车辆号牌。
岳阳大道与得胜路交叉路口3例:湘F18D51、湘FSE270、湘F3GN33
琵琶王路与青年中路交叉路口7例:湘F1GM58、湘F87H80、湘FA668Q、湘FEH918、湘FF0995、湘FNB151、湘FT2606
岳阳大道与旭园路交交叉处5例:湘FJC163、湘F0XS77、湘F8DG30、湘F6WU13、湘FFN389
岳阳大道与屈原路交叉处8例:湘FH0298、湘FCN220、湘F1ZH08、湘FJN890、湘FE3899、湘FUM875、湘FB151Z、湘FHA027
岳阳大道与白石岭路交叉处11例:湘FSK373、湘FFY500、湘F9EZ06、湘FH6915、湘F3Z970、湘F5SR68、湘F8C276、湘F8D001、湘FC300E、湘FT3331、湘FT7332
五里牌路与花板桥交叉处2例:湘F0ZS01、湘F3CH33
青年路与云梦路交叉处2例:湘FQY930、湘F9XX76
青年东路与旭园路交叉处2例:湘F3LL22、湘FH0657
青年东路与白石岭交叉处6例:湘F98928、湘F8LJ40、湘FC9918、湘F5WX77、湘F0MG55、湘FK8171
建湘路与五里牌路交叉处2例:FC318H、湘F08F32
德胜南路路段2例:湘FGQ159、湘FF0163
巴陵中路路段6例:湘F5Q966、湘F56C57、湘F3QX45、湘FUT215、湘FNT065、湘F2BD16
巴陵路与得胜路交叉处2例:湘FGH012、湘F9BA69
法律补给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如何处罚
对机动车驾驶人向车窗外抛洒物品、吐痰的,处100元罚款;对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处50元罚款。
岳阳交警温馨提示:文明意识和习惯的培养很重要,大家平时在车上可以准备一些小的垃圾袋或车载垃圾桶,养成良好的乘车习惯,拒绝车窗抛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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