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要
2014年3月,刘某找李某借款20万元,债务到期后经多次催讨刘某均未还款。2019年12月,李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刘某诉至法院。2020年5月,法院判决刘某偿还李某20万元借款,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判决生效后,刘某仍不履行还款义务,后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法院经调查发现刘某无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3月,李某偶然得知刘某曾于2020年3月,出资30万元为其儿子刘甲购买车辆,李某遂以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为由,再度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刘某20万元的赠与行为,法院依法追加刘甲为第三人。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刘某的赠与行为,刘甲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20万元归还给刘某。
要点浅析
本案中刘某出资为刘甲买车,系以无偿转让财产的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导致李某的债权无法实现,李某可以从知道刘某赠与刘甲财产之日起一年内,以其债权为限,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撤销刘某对刘甲的赠与行为。
名词解释
无偿处分时行使债权人撤销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债务人存在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的行为;
2、债务人的上述行为致使债权人实现自身债权受到影响;
3、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4、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且距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未满五年。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范围以及必要费用承担】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五百四十二条【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效果】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通讯员 徐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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